第二期 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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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資 訊
>> 教師權益與義務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各種疑問,當中會有一些牽涉到法律層面,如果能得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版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tmag@dsedj.gov.mo 或傳真:(853)3959131 (853)3959109《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Q 教師如果發現學生在學校以外遭受過暴力對待或虐待,可以依怎樣的法律程序處理?

A 如果對別人進行暴力對待,是有可能 構成“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嚴重者,比如令到受害者殘廢或有生命危險等時,則更有可能構成“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所受到的處罰將會更高。

有時學生所遭受的暴力對待,可能是來自家庭。根據法律規定,倘受害人是行為人的子女,那麼,當構成上述傷害罪時,有關刑罰的上下限便會增加三分之一。

對於犯罪行為,一般可以分為公罪、半公罪和私罪。“普通傷害罪”屬於半公罪,亦即受害人須作出舉報,警察機關才會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嚴重傷害罪”則屬於公罪性質,任何人都可以作出檢舉,又或者只要警察機關獲悉有關情況,均會主動進行刑事程序。

假設教師發現學生曾遭受暴力對待,單就法律途徑而言,是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的。但當然,一如上述該兩個罪行分屬不同性質的關係,故此,當其為“普通傷害罪”時,還須取決於學生的法定代理人,亦即父母或監護人等表示是否追究(因為一般來說,學生均為未成年人,表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此一權利,是由其父母等人代理的),警察機關才會進行刑事程序。不過,當作出傷害的人是學生的父母時,則表示追究的權利便會由父方或母方,又或雙方均為犯罪行為人時,便會由受害者的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等行使告訴權。倘均無該等人士,則檢察院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展開刑事程序。如為“嚴重傷害罪”時,無論受害人是否表示追究,警察機關都會跟進整個程序。

Q 教師如果遇上無理的家長出言侮辱,可以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

A 有時候,有些家長可能對教師存有誤解或不明白教師的工作,並無理責難教師,甚至出言侮辱,這無疑會令到對方難受。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出言侮辱別人究竟會否構成犯罪呢?

如果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便會構成“侮辱罪”,並會被處以三個月的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是否構成上述罪行,要視乎情況以及所涉言詞的內容而定,並不能一概而論。只要從一般人的立場來看,有關言詞足以構成“侮辱罪”的要件時,受害人可以向警方作出檢舉,表示追究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在成為 “輔助人”後,由律師撰寫控訴書,並交由檢察院提出控訴。

(由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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