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落實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下稱《綱要法》),持續優化澳門學校的課程與教學,繼2014年公佈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後,與之相配合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亦於2015年正式頒佈。
“基本學力要求”指的是學生在完成幼兒、小學、初中及高中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後,所應具備的基本素養,既包括基本的知識、技能、能力;亦涵蓋情感、態度及價值觀的發展。它一方面指導著學校、教師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設計各學習領域及科目的課程,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學生獲得基礎性和全面性的培養,提升人才培養的素質。課程框架與基本學力要求互相配合,促成澳門各教育階段學生發展水平和教育質素保證的基礎。

解說簡報:
基本學力要求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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