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 2003年10月
局長文告 編者的話 首頁  

>> 教師權益與義務 法律資訊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各種疑問,當中會有一些牽涉到法律層面,如果能得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版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tmag@dsedj.gov.mo 或傳真:(853)3959131 (853)3959116《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教師享有有薪病假嗎?
公立學校的教師可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因病缺勤,且屬於合理缺勤;而私立學校的教師則視乎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學校章程及相關法例的規定而定,比如:屬職業病、工作意外等情況,私立學校教師可根據有關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法令而獲得補償;倘屬分娩的情況,則按照《勞資關係法》的規定而享有相關的有薪假期。

在教學活動期間拍攝到學生的照片,學校可以自由使用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對其肖像進行攝取、展示、複製或作交易等之用,否則須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刑法典》規定,違反他人意思,而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又或使用該等照片時,將被處以刑罰。
然而,《民法典》亦同時規定,基於學術、教學或文化之目的,而有合理理由攝取肖像權人的肖像時,則無須其同意;此外,如有關肖像是在公眾地方或在公開進行的事實中所攝得的影像之一部分,則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
因此,在教學活動期間所攝取學生的照片,由於屬教學之目的,又或在公開的場合或事件中所攝得,因而無須被攝學生的同意,學校有權自由使用之。

教師因參加「教學設計獎勵計劃」活動而獲得的獎金是否要納稅?
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稅規章》規定,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報酬,不論屬日薪、薪俸、工資、酬勞費或服務費,抑或屬聘請金、出席費、酬勞、賞金、百分率、佣金、經紀佣、分享金、津貼、獎金或其他報酬,均構成來自受僱或自僱的工作收益。對於該等工作收益,將成為職業稅課徵對象。
如果有關的獎勵計劃純為工作之外的活動,且由教師自願參加,則所得的獎金應不屬工作收益,因而無須納稅。

任澳門中學的校長、主任是否有年齡界限?年屆八十高齡是否仍適合?
在澳門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退休年齡,因此何時退休,還需視乎有關人士與該校所簽的勞動合同或學校章程而定,原則上並沒有年齡的界限,至於八十高齡是否仍適合,則應由有關學校自行斟酌。

一位香港退休的小學教師是否有資格做澳門中學主任?
擔任某校主任的資格及條件,完全視乎該校的要求和規定而定。然而,如某校欲聘請一香港退休居民作中學主任,則須根據申請外勞的法律程序並提出申請,經勞工暨就業局審批後,方能合法在澳門工作。

(由法務局供稿)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