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在其他法律中,諸如《刑法典》、《民法典》等均對居民的有關權利作出了進一步的保障。未成年人作為澳門居民,同樣有權享受相關的保護。
未經同意,介入或知悉電話通訊的內容,屬於刑事罪行,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罰金每日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
未經同意,開拆非屬自己的信件,可會被處以相同的刑罰。
未經同意,洩露非屬自己的郵件或電話內容等,可被處以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