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是澳門非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特殊教育旨在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的受教育機會,以協助其融入社會、發揮潛能、彌補不足及參與就業。
根據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是指具資優特質或身心障礙特質,且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當中:
- 資優學生是指智力優異或具其他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特質的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是指暫時或長期在視覺、聽覺、語言、肢體、智能、學習能力、情緒行為或其他方面出現一項或多項心理或生理障礙特質的學生。
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得到均等的入學機會及適切教育,本中心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進行特殊教育專業諮詢、評估(包括:教育安置評估、資優評估及治療評估)及學位安排;為有治療需要的學生提供轉介或直接治療跟進;不斷完善評估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為教師、專責團隊及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家長提供培訓及各項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