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健康促進人員指引

8. 補充說明

  • “醫療行為”:是指為著個人或群體的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為目的而作出的事實,而以下這些行為均不屬醫療行為:
    • 根據傷病學生/教職員的生命體徵(包括血壓、脈搏、呼吸及體溫),對其生命安危作出初步及簡單的評估,以及採取相應的處理方法。若傷病學生/教職員只是輕微身體不適,學校健康促進人員可實行簡單的照護或予以休息觀察。若屬緊急情況,應予相應的急救措施,如冰敷、包紮止血、患肢固定、限於局部表淺皮膚傷口或病變的消毒敷藥(非處方藥物)等等。當遇病情嚴重的傷病學生/教職員,應及時護送到醫院診治。
    • 基於特定情況下,學校健康促進人員需協助政府當局實行健康促進活動(如疾病篩檢),當中包括為學生/教職員收集化驗樣本(非侵入性)及確保收集樣本免受污染。

  •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健康檔案並非病歷資料,其內容並不是為執行醫療行為(為著個人或群體的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的目的而作出的事實)而作出的記錄。健康檔案主要是記錄學生的特殊身體狀況,以便學校在課程或活動安排上能視乎學生的身體狀況而作出個別處理。

  • 制定派藥指引:學校健康促進人員協助學校制定安全的派藥指引,由家長或監護人的授權下,根據醫生的處方向學生發藥。建議藥物(藥片或藥液)分次包裝、標明藥物名稱及服食時間,以確保學生每次服用之藥物及份量正確無誤。而氣霧劑型(如哮喘藥物)則建議學生經家長教導後,在校自行吸藥。

  • 醫療服務:由於學校健康促進人員的工作以健康促進為目的,負責學校衛生和健康工作,不得提供醫療服務。而現時持有醫療註冊准照之學校健康促進人員不能以“學校”作為其執業地點,更不應在學校提供醫療服務。

  倘若學校擬在校內向學生及教職員提供醫療服務,學校必須按照第84/90/M號法令及《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服務之場所設立和運作規範性指引》向衛生局申請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當校區內設有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後,學校可聘請註冊之醫生、護士或治療師等作為學校衛生護理服務人員,並作為法人為該等人員購買保險,該等人員在學校除履行學校健康促進人員之工作職責外,同時可向學生及教職員提供與其專業相應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