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團的程序

程序一:籌組成立社團

1. 發起

  • 任何有興趣成立符合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及《民法典》中相關規定的社團的年青人,均可自發組織成立社團,並可邀請一些志同道合者,加入發起組織成立社團。

2. 組織籌備委員會

  • 發起組織成立社團的年青人組成籌備委員會,並通過此籌委會選出成立社團的幹事。

3. 制訂會章

4. 設立社團的領導機關

5. 訂定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及會費

  • 會員資格:按社團的宗旨及性質訂定招收會員的資格;
  • 會員一般權利及義務
  • 會費:可因應社團的性質及會員的經濟狀況而訂定。除會員繳交會費外,社團的經費可來自政府資助或其他機構和熱心人士的贊助或捐款。
註:有關籌組社團之具體法規,市民可根據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及<<民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一分編第二章第一節關於社團之條文,按本身的實際情況自由籌組社團。

 

程序二:社團的設立及登記

籌組成立社團後,社團負責人須前往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社團設立及登記手續才可成為符合本澳相關法規的社團,有關手續的程序如下:

1. 撰寫社團會章

2. 申請《社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

3. 辦理社團設立及登記手續

4. 開立會議錄簿冊

  • 社團的領導機關所召開的會議及在會議中所作的決議須載於該社團的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 會議錄簿冊之設立可方便社團辦理開立銀行帳戶等手續;
  • 開立會議錄簿冊須知

5. 舉行會員大會

  • 確定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人員名單,然後將之寫於會議錄簿冊上。

6. 已成立社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及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之申請

註:上述各政府部門辦理社團設立及登記手續的內容,為本局根據相關部門對外提供的資訊整理而成,詳情請向相關部門查詢。為確保上述資訊的準確性,本局將定期檢視及更新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