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班志趣相投、理念相近的年青人,透過結社或參與社團工作,可實現個人和團體抱負和目標,亦可增加自己對團隊或社會的歸屬感。其實,每一位青少年都具備多元智能,潛能無限,藉著參與社團工作,可擴闊自己的生活圈子和視野,亦可接觸社會,服務他人,青少年自身能力亦得以提升。既可獲得豐富的社會和人生經驗,又對自己的成長和發展起正面和積極作用,這可說是青少年組織和參與社團工作最大的好處。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而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因此根據上述基本法,本澳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均可成立社團。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此外,相關政府部門亦無限制非本澳居民辦理社團設立及登記手續,因此非本澳居民亦可成立社團。
成立社團須向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設立及登記手續,若根據各部門訂定的辦理時間及收費,在一般情況下,若辦理手續過程順利,預算至少約3個月完成相關手續,費用方面約需澳門幣2,500元(此預算以選擇前往公證署辦理社團設立及登記手續以及刊登一頁全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團會章計算)。
除可參考本手冊關於社團會章的範本外,亦可瀏覽印務局網頁中 “私營機構”的“社團”部分,當中有很多已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不同類型社團的章程可供參考。

社團如欲修改會章,負責人須持相關文件親往公證署辦理相關手續。所需文件包括:

  • 身份證明局發出的社團證明書;
  • 原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社團會章影印本;
  • 修章合同(可於公證署取得相關樣版)及已加入修改部分的社團會章新文本(可直接在《修改社團章程》文件上顯示);
  • 有關更改決議的會員大會會議錄;
  • 倘涉及名稱的更改,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社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信函,該信函由發出日期至簽署“認證語”日期須不超出3個月;
  • 出席簽署“認證語”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公證署會通知社團負責人前往簽署已準備的 “認證語”(俗稱登記),並將有關文件存檔,以及將社團會章送交印務局,要求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社團須繳付認證語費用澳門幣40元,另須預先繳付依修改部分的多寡而收取的刊登費,公證署會發出收據。當會章刊登後,負責人前往公證署領取印務局的刊登章程的收據並自行前往印務局清算費用(多除少補)。 (刊登費標準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社團會章的格式,一頁全版為澳門幣2,140元)。辦理時間須向公證署查詢

註: 上述登記手續的內容,為本局根據相關部門對外提供的資訊整理而成,詳情請向相關部門查詢。

有關社團法規,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一分編第二章第一節關於社團之部分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