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029“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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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課程

  • 1. 2026-2029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下稱“本計劃")的資助上限是多少?
    本計劃的資助上限為每名受益人6,000澳門元,僅限於支付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下稱:教青局)批准納入計劃的課程學費及證照考試費。
  • 2. 是否所有居民都可以獲得進修資助6,000澳門元?
    於2026年至2029年任一年度的12月31日或於該日前年滿15歲的澳門居民。
  • 3. 若於2023-2026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資助仍有餘額,是否可轉移至2026-2029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不可以。
  • 4. 資助是否可轉移他人?
    不可以。
  • 5. 本計劃的課程/證照考試的起止時間?
    由本地或外地機構開辦的持續教育課程及證照考試,須於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間開始,且不遲於2029年6月30日結束;而高等教育課程則須於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間開始。
  • 6. 如何報讀本地持續教育課程(一人課程、本地駕駛實習課程及須先自行支付課程學費的處理載於第二至第四部分)?
    受益人必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親身到教青局批准的機構場所內,使用專用電子設備報讀,教青局將於受益人的個人進修帳戶扣除報讀的學費及學費的50%作為保證金。
  • 7. 受益人在報讀本地持續教育課程時須提供的手提電話號碼有甚麼限制?
    受益人報名時須提供1個有效的本地手提電話號碼並聲明該電話號碼屬其本人或已獲電話號碼登記人同意使用,同一電話號碼不得多於2人使用。
  • 8. 若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損毀、更換或遺失,怎樣報名?
    若受益人的身份證處於損毁、更換或遺失的情況,可使用“電子身份”或新的身份證報名。
  • 9. 受益人可否於課程開始後才報讀?
    不可以。
  • 10. 機構成員報讀其所有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有甚麼限制?
    本地機構持有人、公司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不可報讀其所有的本地機構開辦的課程。
  • 11. 受益人出席本地持續教育課程時(駕駛實習課程除外),如何作出席紀錄?
    受益人每次出席課程都必須親身以本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在專用電子設備分別進行2次簽到,首次簽到時間為上課前30分鐘至上課後15分鐘內,第二次簽到時間為下課後30分鐘內,按上述規定進行的電子簽到方視為有效簽到,否則視為無效簽到,無效簽到不計算入出席率。
  • 12. 如受益人不在限定時間內作電子簽到,會有甚麼影響?
    受益人不在限定期間內簽到,即使出席了課程,亦是無效簽到,不計入出席率,有可能會影響保證金的退回和往後報讀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須先自行支付課程學費;此外,出席率未達標亦有可能影響一人課程及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的課程資助發放申請。
  • 13. 如受益人忘記攜帶澳門居民身份證簽到,該如何處理?
    受益人忘記攜帶身份證,可用電子身份簽到,如未能使用電子身份簽到,即使出席了課程,亦不計入受益人出席率;亦不可以手機應用程式或紙本簽到代替電子簽到,所以機構必須提醒受益人上課須攜帶身份證或開通電子身份的功能。
  • 14. 倘遺失、更換或損毀身分證可如何作出簽到?
    如受益人遺失、更換或損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機構人員致電支援熱線申報後,透過教青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受益人於限定期間內以其流動電話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流動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以進行電子簽到,同時相關受益人應於簽到日翌日起計7日內通過機構向教青局提交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憑證副本,或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補發證件憑證副本作電子簽到紀錄的審批。
  • 15. 一般本地持續教育課程受益人如何能獲退回保證金(一人課程、駕駛實習課程及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除外)?
    受益人參與本地一般持續教育課程的出席率等於或高於70%,保證金將自動退回其個人進修帳戶;如出席率未達到70%,報名時所扣除的保證金將不獲退回。
  • 16. 導師患病或不可抗力的缺勤處理?
    如導師因患病或不可抗力原因(不包括事假)缺席課程,機構應先安排原審批課程內的後備導師上課,如未能安排後備導師,則需申請調課。機構於缺勤日翌日起計15日內在系統提交更改導師或調課申請,並附同不可抗力證明作審批。如受益人未能配合調課,機構應將有關課節的資助學費經教青局退還受益人的個人進修帳戶。一人課程、駕駛實習課程及受益人須先行支付學費的課程不適用於退款機制。導師及受益人需於調課當天出席課程及進行電子簽到,否則將不計算出席率。
  • 17. 本地持續教育課程的受益人缺勤(駕駛實習課程除外),如何處理?
    受益人如因病、不可抗力或其他個人原因等未能出席課程的情況,均視為缺席,受益人有上限30%的缺勤率,故無須提出缺勤申請(即不再設任何額外缺勤申請)。
  • 18. 倘機構需要更新/更換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及M/8(營業稅-徵稅憑單)需要向教青局報備嗎?

    需要。倘機構更新M1、M8、使用場所及必要設備、以及銀行資料有變更但沒有於變更之日起計10日內通知教青局,以及當機構的自然人、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構主要據位人出現變更時,沒有於變更之日起計10日內向教青局提交更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均會被科處罰款5,000至50,000澳門元。機構可在本 “計劃” 網頁下載 “本地機構參與二零二六至二零二九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申請表_D-99” ,只需填寫表格第 III 部分 更新資料內擬更新的欄目和內容(如沒有更新的欄目則不用填寫),且申請表須由機構負責人簽署,填寫日期及蓋上機構印章並連同更新資料一併遞交至教青局,教青局會以電郵通知機構相關處理結果。

  • 19. 新加入本計劃機構如何提出首次課程申請?
    獲批准參與本計劃的本地機構,可在收到專用的網上帳戶日至緊接的首個常規申請期開始之前的期間內提出首次課程申請(一般情況下,機構可於收到專用的網上帳戶翌日起計的20日內提交課程申請),自文件齊備的月份最後一日起計45日內可獲通知申請結果,開課日期須於申請獲批准後翌月起計的6個月內開始。
    (1) 首次課程申請的一般情況舉例如下:
    例子1:機構於2026年7月31日獲批准參與本計劃,機構可於2026年8月1日至20日提出首次課程申請。
    例子2:機構於2026年10月5日獲批准參與本計劃,機構可於2026年10月6日至25日提出首次課程申請。
    例子3:機構於2026年9月25日獲批准參與本計劃,機構可於2026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提出首次課程申請。
    (2) 第二次及之後的課程申請,適用常規申請期(即1月、4月、7月及10月的首20日內)的一般規定。
  • 20. 課程審批中,如何評定導師資格與持續教育課程的內容及水平是否相符?
    導師必須具備任教相關課程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相關教學或實務經驗。
    例如:
    任教英語課程的導師須具備TESOL/TEFL/CELTA證書或相等資格證書;
    任教韓語課程的導師須具備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II(第5級)或以上、或相等資格證書;
    任教日語課程的導師須具備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1或以上、或相等資格證書;
    任教音樂課程的導師,須具備中央音樂學院音樂水平等級考試、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倫敦聖三一學院音樂等級試、英國皇家音樂學院(ABRSM)音樂考試(具備相關樂器8級/聲樂8級/樂理5級或以上資格證書)或相等資格證書。
  • 21. 課程審批中,如何評定持續教育課程學費是否合理?
    根據“機構性質”、“課程性質”、“收生人數”、“課時”等各項因素作綜合分析,從而訂定課程學費的標準上限,而非單純以學費金額評定課程學費是否合理。
  • 22. 課程審批中,如何評定機構舉辦相同或類似持續教育課程的表現及成效是否理想?
    按機構課程常規申請期的上期申請月前6個月內結束的同類課程之受益人完成率(即受益人獲退回保證金的比率)、導師有效出席率,以及教青局向機構發出的書面提醒次數作計算。
  • 23. 倘機構因為曾舉辦相同或類似持續教育課程的表現及成效不理想,該類課程會被限制申請,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為善用公帑,每期常規申請期的課程審批須考慮該類課程的“表現及成效”,有關準則是參考上期申請月的前6個月內結束的同類課程之受益人完成率(即獲退回保證金的比率)、導師及學員有效出席率,以及教青局向機構發出的書面提醒次數三項綜合作出計算,故每期數據是因應上述期間的因素表現而得出。機構可於其機構專頁查詢每名學員的出席情況。
    另外,倘機構的上一申請期被限制申請,則即使該限制在當前申請期已被解除,機構仍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方可重新申請:(1)完成指定的培訓,(2)於完成培訓翌日起計10日內,透過系統提交《提升出席率的改善方案》。

  • 24. 導師與學員的出席率是否會對機構舉辦的持續教育課程有影響?
    導師及學員的出席率會影響機構往後同類課程的審批及開辦(即有可能因此導致往後該類課程不獲批准) 。
  • 25. 參與本計劃的機構如何配合教青局監察?
    機構須接受及配合教青局的監察工作,本地機構的負責人須應教青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向該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尤其配合實地巡查工作,協助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進入及在機構內逗留,配合監察人員詢問在場人士、拍攝現場情況、作成筆錄及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等,直至監察行動結束。而機構須於教青局發出通知日起計15日內向其提供與機構運作有關及基於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文件及資料。
  • 26. 機構如何“按已獲審批的條件開辦持續教育課程”?
    機構有義務“確保按已獲審批的條件開辦持續教育課程”。已獲審批的條件內容包括:課程名稱、每課節的日期、時間、導師、地點、收生名額上限(指資助人數及非資助人數的總和)等,相關條件詳細顯示於機構的專用網上帳戶,機構必須按載於系統中的條件進行課程,否則,機構將違反機構義務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會被科處罰款且須承擔其他倘有的責任,以及可能導致被排除參與本計劃。
  • 27. 機構是否可以於非獲審批的課室進行持續教育課程?
    不可以。承上題,機構有義務“確保按已獲審批的條件開辦持續教育課程” ,於獲審批的課室進行持續教育課程是屬獲審批條件之一,機構必須按載於系統中的課室進行課程,倘有巡查人員發現機構未按指定課室進行教學,機構將違反機構義務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會被科處罰款且須承擔其他倘有的責任。(例如:載於機構系統中的課室是A,則機構不能於課室B進行持續教育課程。)
  • 28. 機構可以以現金回贈、禮物、優惠券、其他服務或任何形式回贈等方式套現/回贈給受益人嗎?
    機構不得直接或通過第三人向報讀持續教育課程的受益人提供現金、實物、購物或服務優惠,又或其他形式的回贈,否則有可能會被排除參與本計劃。
  • 29. 如證實違反第8/2026號行政法規中本地機構的義務,會有甚麼後果?
    因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違法者的過錯及前科,以及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機構會被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款,倘情節嚴重,有可能會被排除參與本計劃。
  • 30. 機構可否有銷售的行為?
    不可以。
  • 31. 本地機構是否可開辦美甲美睫類的課程?
    美甲課程(包括凝膠啫喱美甲),嫁接睫毛等課程不納入“計劃”資助範圍內。
  • 32. 個人申請項目如何申請本計劃資助?
    • 高等教育課程、外地持續教育課程、證照考試(納入資助的證照考試名單以教青局網上公佈為準)的受益人應於課程開始日或證照考試開始日起計的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的期間提出申請。
    • 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的受益人於該課程實際出席率等於或高於70%方可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實際出席率等於或高於70%之日起計的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提出發放資助申請。
    • 申請方法為登入本計劃專屬網頁(www.dsedj.gov.mo/pdac)填寫申請或透過一戶通,上載所需文件並提交申請,方完成申請程序。成功提交申請,會收到確認成功提交的短訊及電郵。


一人課程

  • 1. 何謂一人課程?
    一人課程是指已獲批准由本地機構開辦且收生名額為一人的持續教育課程,主要為樂器演奏類課程,如鋼琴、結他、提琴、古箏、二胡、敲擊樂,以及吹奏類的樂器等。
  • 2. 一人課程,如何報名及申請發放資助?
    受益人使用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報讀已獲批准納入資助的一人課程,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無需繳付保證金)。導師及受益人上課時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電子簽到及接受監察。受益人於該課程實際出席率等於或高於70%方可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實際出席率達70%之日起計的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前提出發放資助申請,申請時需同時提供在澳門開立的銀行帳戶資料,獲批准後資助款項將轉入相關的銀行帳戶。
  • 3. 一人課程的受益人缺勤怎樣處理?
    一般情況下,機構可於每一個上課日前2日自行於系統中修改課程的上課日期及時間,修改前必須與學員充分溝通。
    就一人課程,每個課程的受益人可有一次最遲於開課前1小時提出調課的申請,提出調課後導師不需出席原來課節,機構須與受益人協商調課安排(即每個課程受益人可有一次額度提前1小時提出調課申請)。
  • 4. 承上題,倘已調整的課節,是否需要簽到?
    如受益人同意調課並已成功調整課節,原課節不用出席,但受益人須出席已成功調課的課節,並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到。
  • 5. 受益人如報讀一人課程調課後缺席,計出席率嗎?
    如成功申請調課,受益人於原上課日當天不計算出席率,而以調整後課節的出勤紀錄作出席率計算(調整後的課節上課時必須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到)。
  • 6. 如一人課程的調課申請不獲批准,有甚麼後果?
    如調課申請不獲批准,受益人的出席率將按原課節計算,倘因此而使出席率未達70%會影響受益人申請發放資助;而機構亦會因導師及受益人的出席率而影響舉辦同類課程的成效,繼而影響其往後相關課程的開辦數量或是否獲准開辦。
  • 7. 一人課程如何配合監察工作?
    機構須接受及配合教青局的監察工作,本地機構的負責人須應教青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向該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尤其配合實地巡查工作,協助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進入及在機構內逗留,配合監察人員詢問在場人士、拍攝現場情況、作成筆錄及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等,直至監察行動結束。而機構須於教青局發出通知日起計15日內向其提供與機構運作有關及基於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文件及資料。

駕駛實習課程

  • 1. 駕駛實習課程的資助學時上限?
    受益人為參與設有最低學時要求的駕駛實習考試而報讀的駕駛實習課程,按《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規定的最低學時要求的駕駛實習課程,資助上限為上述法例規定的最低學時要求(即上限為25學時或15學時),不資助為考取特別駕駛許可證的駕駛實習課程及沒有最低學時要求的駕駛實習課程。
  • 2. 承上題,駕駛實習課程的資助金額上限?
    按擬考取駕駛執照的車輛類別訂定每學時資助金額上限如下:
    (一) CICL類的輕型摩托車:120澳門元/學時
    (二) A1小類的重型摩托車:140澳門元/學時
    (三) A2小類的重型摩托車:170澳門元/學時
    (四) B類的輕型汽車:250澳門元/學時
    (五) C類的重型貨車:290澳門元/學時
    (六) D1小類的重型客車:400澳門元/學時
    (七) D2小類的重型客車:430澳門元/學時
    (八) E+C小類的牽引車:550澳門元/學時
  • 3. 駕駛實習課程如何報名及申請發放資助?

    受益人使用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報讀已獲批准納入資助的駕駛實習課程,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無需繳付保證金),並於2029年6月30日或之前完成所有學時及出席駕駛考試後方可提出申請(必須於2029年6月30日或之前完成駕駛考試,但考試結果不影響申請)。受益人可於駕駛考試日起計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的期間提出發放資助申請(按《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規定資助參與駕駛實習教學不少於25個學時的實習教學課程;於若干情況下不得縮短至不少於15個學時的實習教學課程),申請時需同時提供在澳門開立的銀行帳戶資料。其申請獲批准後資助款項將轉入相關的銀行帳戶。
    *駕駛實習課程資助金額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計算方式為實際可資助學時乘以每學時資助金額。每學時資助金額不得超過第6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每學時資助金額上限。資助金額不得超過第6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資助學時乘以每學時資助金額上限而計算的總額,並以受益人的個人進修帳戶餘額為上限。

  • 4. 學員申請延期進行駕駛考試,會否影響其提出資助發放申請?
    不會。受益人於2029年6月30日或之前完成設有最低學習時數要求的駕駛實習課程及出席駕駛考試,並於駕駛考試日起計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提出發放資助申請,並於申請時提供在澳門開立的銀行帳戶資料。申請獲批准後資助款項將轉入相關的銀行帳戶。
  • 5. 受益人出席駕駛實習課程時,如何作出席紀錄?
    受益人出席駕駛實習課程,必須使用交通事務局設置的登錄設備進行電子登錄,以記錄所有學習時數。
  • 6. 受益人最遲須於何時完成整個所報讀的駕駛實習課程及出席駕駛考試?

    受益人須最遲於2029年6月30日或之前完成所報讀的駕駛實習課程的學習時數及出席駕駛考試。舉例:倘受益人報讀25學時的課程,其最遲須於2029年6月30日完成25學時的學習及出席駕駛考試,並於駕駛考試日起計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提出發放資助申請。
    *最低學習時數要求可向駕駛學校或交通事務局查詢*


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

  • 1. 甚麼情況下報讀獲批准的本地機構開辦的非一人課程及駕駛實習課程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時,需要先自行支付學費?
    受益人於報讀非一人課程及駕駛實習課程的本地持續教育課程時,倘屬以下任一情況,受益人須先自行支付學費,且無需繳付保證金:
    • 曾報讀於2026年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2023-2026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機構開辦的持續教育課程,整體出席率低於30%;
    • 報讀2026-2029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課程學費需使用的資助金額等於或高於3,000澳門元;
    • 曾以從其個人進修帳戶中扣除資助金額的方式報讀2026-2029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本地機構開辦的持續教育課程,其任一課程的出席率低於30%;
    • 受益人曾不履行以下任一義務:
      i. 以其本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親身使用電子設備報讀本地機構獲批准的持續教育課程;
      ii. 以其本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按本計劃的規定親自進行簽到(即曾將其本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交由他人代為簽到,但屬第6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註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除外);
      iii. 接受及配合教青局的監察工作。
  • 2. 承上題,如何報讀相關課程及申請發放資助?
    受益人須使用澳門居民身份證或電子身份報讀相關課程,且須先自行支付學費(無需繳付保證金)。受益人上課時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電子簽到及接受監察。受益人可於課程實際出席率等於或高於70%之日起計180日內且不遲於2029年7月31日前提出發放資助申請,申請時同時提供在澳門開立的銀行帳戶資料。申請獲批准後資助款項將轉入相關的銀行帳戶。
  • 3. 報讀本地持續教育課程的學員有甚麼途徑可以查詢自己報讀課程時是否可以使用資助還是須先支付後申請?
    受益人可於其個人一戶通查詢是否需要先自行支付本地持續教育課程之學費,或前往課程所屬之本地機構用澳門身份證拍卡報名時將會知悉其是否須預先支付課程學費。


註:第6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內容如下:

三、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須採用以下方式:

(一)如出現電子設備故障、網絡故障或停電等情況,機構人員須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及受益人於上款所定時段分別以其流動電話及親身方式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流動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機構須自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二)如受益人或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導師遺失或損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須採用上項所述方式進行電子簽到;相關受益人或導師須自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通過機構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憑證副本,或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補發證件憑證副本,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三)如導師為外地僱員,機構人員須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於上款所定時段以其流動電話及親身方式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流動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

(四)如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基於程式本身的技術故障或流動電訊網絡故障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機構須使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格式的簽到表,而導師及受益人則須按其身份證明文件的簽名式樣在該表上簽署;機構須自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