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3“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常見問題集

  1. 本計劃的資助上限是多少?
    本計劃的資助上限為6,000澳門元。
  2. 是否所有居民都可以獲得進修資助6,000澳門元?
    於2020年至2023年任一年度12月31日或該日前年滿15歲的澳門居民。
  3. 本計劃的申請期限?
    本計劃期限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4. 若於2017-2019“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資助仍有餘額,是否可轉移至2020-2023“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不可以。
  5. 資助是否可轉移他人?
    不可以。
  6. 如何報讀本地持續教育課程及證照考試?
    受益人報名必須持身份證親臨機構,透過教青局提供可進行身份鑑別的電子報名設備進行報名,有關費用將於個人進修帳戶內的6,000澳門元扣除。
  7. 受益人在報讀本地項目時須提供甚麼資料?
    受益人報名時須提供有效的本地手提電話號碼,同一電話號碼不得多於2人使用。
  8. 如受益人未能親身到機構報名,可否請其他人代為報名?
    不可以。
  9. 若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損毀、更換或遺失,怎樣報名?
    若受益人的身份證處於損毁、更換或遺失的情況,須待辦理及領取新的身份證後方可進行報名。
  10. 如受益人不在限定時間內作電子簽到及簽退,會有甚麼影響?
    受益人不在限定期間內作簽到及簽退的課節,即使出席了課程或證照考試,亦不計入有效電子簽到紀錄,倘有效簽到不足70%,保證金將被扣除。
  11. 受益人出席一般持續教育課程及證照考試時如何作出席記錄?
    受益人每次出席課程都必須親身以其本人的身份證簽到。簽到時間為課程開始前30分鐘至開始後15分鐘內,簽退時間為下課後30分鐘內;證照考試簽到時間為考試開始前30分鐘至開始後15分鐘內,簽退時間在考試開始時間後45分鐘至結束時間後30分鐘內。
  12. 受益人可否於課程開始後才報讀?
    不可以。
  13. 如受益人忘記攜帶澳門居民身份證,該如何處理?
    受益人忘記攜帶身份證,即使出席了課程或證照考試,亦不計入學員出席率;亦不可以手機應用程式或紙本簽到代替電子簽到,所以,機構必須提醒受益人上課須攜帶身份證。
  14. 受益人如何能獲退回保證金?
    受益人完成本地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以及出席率達到70%,保證金將退回其個人進修帳戶;倘出席率未達到70%,所扣除的保證金將不獲退回。
  15. 個人申請項目如何申請2020-2023“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資助?
    受益人應於課程或證照考試開始後的180日內且不遲於2023年8月31日的期間登入本計劃專屬網頁(www.dsedj.gov.mo/pdac)填寫申請,上載所需文件並提交申請,方完成申請程序。成功提交申請,會收到確認成功提交的短訊及電郵。
  16. 參與計劃的機構是否需要配合本局監察?
    機構必須接受教青局作出的實地巡查及其他監察方式,教青局基於監察工作需要可要求機構提供所需的一切資料。
  17. 機構若以回贈金錢、禮物、優惠券等任何方式套現是否合法?
    機構不得直接或通過第三人向報讀持續教育課程或報考證照考試的受益人提供現金、實物、購物、優惠券或服務優惠,又或其他形式的回贈。否則,有可能會被排除參與本計劃。
  18. 個人班的受益人(學員) 遇上不可歸責的情況缺勤,如何處理?
    倘個人班的受益人(學員) 遇上不可歸責的情況,包括因患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因疫情、惡劣天氣或意外等情況而缺勤的情況下可向機構報備缺勤,機構可於課節開始前1小時以書面或電郵方式通知本局報備有關情況,導師可不用出席當天的課節,但須於原課節日的翌日起計7日內以書面或電郵方式提出調課申請,並提交受益人(學員)的缺勤證明,經本局批准後,可於獲批准的時間進行課程,而導師及受益人(學員)於上課時必須進行有效電子簽到/簽退。倘機構沒有向本局報備及提出調課申請,必須按原審批條件進行課程,導師必須按規定時間內進行電子簽到/簽退。導師不可於上課時間內擔任其他職務(如作為其他課程的導師),有關課室也不可作為現金班或其他獲本計劃資助課程之用。
  19. 承上題,受益人的原課節會視為合理缺勤嗎?
    倘受益人同意調課,將以調課節的出席計算出席率,原課節不計入出席率,也不會視為合理缺勤。
  20. 調課後如果受益人缺席,計出席率嗎?
    倘作出調課申請,受益人於原上課日當天不計算出席率(即使提交缺勤證明),而以調整後課節的出勤紀錄作計算。
  21. 倘調課申請不獲批准,有甚麼後果?
    倘申請不獲批准,學員的出席率將按原課節計算,有機會影響保證金的退回;而機構亦會因導師及學員的出勤比例而影響同類課程舉辦的成效,而影響課程審批。
  22. 機構如何“確保按已獲審批的條件開辦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
    機構有義務“確保按已獲審批的條件開辦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而獲審批條件的內涵包括:課程名稱、每課節的日期、時間、導師、地點等,相關條件詳細顯示於機構的專屬帳戶網頁中,機構必須按載於系統中的條件進行課程,否則,機構將違反機構義務。而導師必須按已獲批准的課程時間及地點出席,且按第3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六款及第18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的規定進行電子簽到及簽退。
  23. 機構可否有銷售的行為?
    不可以。
  24. 倘證實機構違反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會有甚麼後果?
    因應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性及其經濟利益等,會被科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不等。
  25. 如何評定導師資格與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的內容及水平是否相符?
    導師必須具備任教相關課程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相關教學或實務經驗。
    例如:任教英語課程的導師須具備TESOL/TEFL/CELTA證書或相等資格證書;任教韓語課程的導師須具備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II(第5級)或以上、或相等資格證書;任教日語課程的導師須具備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1或以上、或相等資格證書;任教音樂課程的導師,須具備中央音樂學院音樂水平等級考試、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倫敦聖三一學院音樂等級試、英國皇家音樂學院(ABRSM)音樂考試(具備相關樂器8級/聲樂8級/樂理5級或以上資格證書)或相等資格證書。
  26. 課程審批中,如何評定持續教育課程學費或證照考試費是否合理?
    根據“機構性質”、“課程性質”、“收生人數”、“課時”、“導師資格”,以及“導師費用”各項因素作綜合分析,從而訂定課程學費的標準上限,而非單純以學費金額評定課程學費是否合理。換言之,導師具較高的學歷、越專業的課程類別、機構具牟利性質在訂定學費上限所佔的權比相對較重,即收費上限會相對提高,而課程的成本攤分亦與收生人數直接相關,較少收生名額的課程相對傾向較高收費,故此,上述各項因素直接影響評審課程學費的合理性。
  27. 課程審批中,如何評定機構舉辦相同或類似的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的表現及成效是否理想?
    根據機構課程申請月前6個月已結束的同類別課程受益人完成率(即獲退回保證金的比率)及導師的出席率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