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責任?

我個女係在學校受傷?學校係咪要賠償醫藥費呢?

  如果學生受傷是由於學校的設施不當,又或是由於老師疏忽職守,未盡管束責任而導致,校方應當負賠償責任,當中包括醫療及藥物等支出。但如果學校的設施沒有不當、老師亦沒有疏忽職守,學生祇是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受傷,校方便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祇有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才有義務作出賠償,否則便無賠償責任。

我個仔係比你整親,我要你賠醫藥費!

  《民法典》規定,任何人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有義務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因此,A同學雖然是不小心把B推倒,致其受傷,但因為有過失,所以須負賠償責任,當中包括醫療及藥物等支出。

  此外,《民法典》規定,年滿七歲之人應負民事責任。因此,如果一名七歲以上的兒童造成他人損害,須負民事責任(即有義務作出賠償)。當然,由於其未成年的關係,便會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賠償。

  至於未滿七歲之人倘對他人作出侵害行為,則須由基於法律(例如父母)或法律行為對其負有管束義務之人(例如褓姆)負責賠償,但如能證明已履行管束義務,又或證明即使已履行管束義務而損害仍會發生者,則不須負責。此時,可按衡平原則由該兒童彌補全部或部分之損害,由於其未成年的關係,最終亦會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賠償。

資料提供: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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