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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逐青年奬項

常見問題

  1. 本會今年年中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請問本會可否參與有關獎項之競逐?
    根據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一《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七條所訂,申請團體除了須為本局登記青年社團,亦須於本局登記超過一年方獲接納參與競逐。若社團於本局登記未滿一年,不具備條件參與有關獎項之競逐。
  2. 本會舉辦一項以公民教育為題之活動,並欲以此活動競逐“青年活動獎”,可以嗎?
    任何一個在本局登記超過一年的青年社團,可按各會的意願,因應活動主題及內容而競逐“青年活動獎”或“公民教育獎”,但同一項活動不可同時競逐以上兩個獎項。
  3. 本會沒有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但本會開展很多青少年服務工作及活動,並且亦申請了貴局“關懷青少年成長資助計劃”,請問本會可否申請?
    根據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一《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七條所訂,申請團體須為本局登記青年社團方獲接納參與競逐,故沒有於本局登記之團體不具備條件參與有關獎項之競逐。
  4. 一位長期參與本會會務工作,熱心青年工作之長者欲競逐“青年服務獎”,有什麼手續?
    根據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一《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款所訂,有意競逐青年服務獎之個人可在獲得最少三名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名單可瀏覽青年事務委員會資訊網)簽署之推薦書後,按批示之要求可於每年1月至2月辦公時間內將填妥及由委員簽署之推薦書交到本局。
  5. “青年服務獎”是否只限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已登記青年社團的成員才可以競逐?
    根據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一《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九條所訂,“青年服務獎”為個人獎項。故凡有意競逐青年服務獎之個人在獲得最少三名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簽署之推薦書後,便可競逐有關獎項。
  6. 任何一個社團都可以同時申請競逐“青年活動獎”及“公民教育獎”嗎?
    根據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一《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七條及第八條第四款所訂,每一個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超過一年的青年社團便可參與競逐有關獎項,並且可同時遞交一份“青年活動獎”及一份“公民教育獎”的競逐報告書,但同一項活動只能選擇競逐其中一個獎項。
  7. 本會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已超過10年,欲競逐“青年事務委員會獎”,但只提交上一年度或上兩年度內容之競逐表格及報告書,可以嗎?
    根據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一《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四條第二款所訂,“青年事務委員會獎”每三年頒發一次,故參與競逐社團若能提交過去三年之活動及成效報告書將比只提交一或兩年之內容更具競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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