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本澳學生及青年提供展覽和演出的空間,讓他們能展示才華,分享創意,從而培養學生及青年的創意思維和自信心。
2. 借用對象:
學生及青年個人、非牟利社團、教育機構及其他機構(使用單位必須以學生及青年為主體)
3. 借用期限:
- 3.1. 展覽:每次展覽借用期不超過21天(包括:佈展、展覽和卸展,其中佈展時間不可超過2天,卸展時間則不可超過1天)。
(展覽時間為逢星期二至星期日中午12時至晚上8時,逢星期一休館。)
- 3.2. 演出:每次演出借用期不超過7天(包括:佈置、彩排、演出和卸台)。
(演出時間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但不得早於中午12時開始,並且不得遲於晚上10時正結束,逢星期一休館。)
4. 申請手續:
- 4.1. 供學生及青年個人、非牟利社團、教育機構及其他機構申請使用;
- 4.2. 使用單位須填妥本局的場地借用申請表,並於活動舉行前60天向本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關展覽或演出的活動計劃書; (註:凡個人申請者,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副本予本局存檔,以作為身份核實及法律責任追究用途)
- 4.3. 若獲批准使用的單位欲更改或取消活動,須於活動舉行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請,並註明原因,否則日後的申請將可能不獲接納;
- 4.4 使用單位必須在整個活動完成後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局提交活動報告(當中包括:活動報告表、活動相片及在報章雜誌刊登的資料);
- 4.5. 本局保留:
4.5.1 優先使用權;
4.5.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遇有颱風、天氣情況惡劣或其他不可預知之情況而引致場地關閉;
4.5.3 因緊急或特殊理由須使用設施。
5. 借用須知:
- 5.1. 場地內的所有影音、燈光、空調、展板、舞台等設備的操作,必須要在本局人員指導或允許下方可由使用單位進行操作,如有違規者,本局有權終止其使用權;
- 5.2. 若場地設備在使用期間有任何損壞或遺失,使用單位須負賠償責任;
- 5.3 使用單位必須自行保管財物(包括:展品或演出用品),如有遺失及損壞,本局概不負責;
- 5.4. 因使用單位在使用場地時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 5.5. 展覽及演藝活動一律不得收取入場費;
- 5.6. 使用單位不得私自將場地轉借第三者;
- 5.7. 使用單位在使用場地前後,必須與本局人員進行驗收工作;
- 5.8. 注意環境衛生,保持場內、外的清潔和秩序;
- 5.9. 場內嚴禁飲食、吸煙和大聲喧嘩;
- 5.10. 未經許可,不准擅自使用場內任何設備;
- 5.11. 張貼或擺放宣傳物品於場內或場外,必須徵得本局同意;
- 5.12. 有關展覽賀禮(如:花籃、擺設等),需放於走廊;
- 5.13. 有關展覽賀禮(如:花籃、擺設等),本局不承擔保安責任。擺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並須由使用單位於時限內自行清理。過時清理者,本局有權予以清理,有關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支付;
- 5.14. 有關演出賀禮(如:花籃、擺設等),需放於走廊,並於演出完畢由使用單位即時清理,否則本局有權予以清理,有關清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支付。
- 5.15. 不得利用場地進行商業或與法律有抵觸的活動;
- 5.16. 建議使用單位為展覽或演出活動購買財物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 5.17. 為了讓市民了解展覽內容,使用單位有義務為展覽活動提供導賞服務;
- 5.18. 所有展覽或演出活動的宣傳品必須於活動舉行前15個工作天向本局提交設計稿,在徵得本局同意下方可公開派發或刊登;
- 5.19. 本使用守則,本局保留修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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