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

 

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應互相尊重、幫助及扶持。

(《民法典》第1735條)

父母對子女有何義務?

父母有提供子女生活所需及承擔子女在安全、健康及教育上開支的義務(法律上稱之為「親權」)這個義務原則上在子女成年時或滿十六歲且結了婚時終止。

(《民法典》第17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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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子女在成年時或在因結婚而解除親權時仍未完成學業或其他專業培訓,父母仍須履行上述義務,直至其學業按一般所需時間完成為止。當然,有關的開支必須是合理的。(《民法典》第17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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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父母又有何義務?

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應服從父母;不得離棄家庭居所或父母為其指定之居所(即不得離家出走),父母亦不可將其子女趕出家門。(《民法典》第1733條及第17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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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可否終止?

法律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可終止(例如不可能透過登報斷絕父子關係等)。但如子女被他人收養則屬例外。(《民法典》第17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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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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