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
(《民法典》第1735條)
父母對子女有何義務?
父母有提供子女生活所需及承擔子女在安全、健康及教育上開支的義務(法律上稱之為「親權」)這個義務原則上在子女成年時或滿十六歲且結了婚時終止。
(《民法典》第1732條)
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應服從父母;不得離棄家庭居所或父母為其指定之居所(即不得離家出走),父母亦不可將其子女趕出家門。(《民法典》第1733條及第1741條)
法律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可終止(例如不可能透過登報斷絕父子關係等)。但如子女被他人收養則屬例外。(《民法典》第1737條)
資料提供: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