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   權

 

法律規定,未成年及未因結婚而解除親權的子女,均受親權的約束。
(《民法典》第一七三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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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包括哪些權利和義務?

親權包括父母對子女在人身方面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應關注子女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子女生活所需,以及安排教育等等。

(<<民法典>>第一七三三條)

父母並應盡可能使子女的身體、智力及道德得到健康的發展。

(<<民法典>>第一七三九條)

 

虐待兒童有麼後果?  

<<刑法典>>規定:

對於受自己照顧、保護、或自己有責任指導或教育之未成年人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或予以殘忍對待,可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如引致未成年人身體受嚴重損害(例如失去肢體或毀容等),更得判處二年至八年徒刑。(第一四六條部分內容)

<<民法典>>規定:

當父母一方因過錯而違反了其須對子女承擔的義務,令子女受到嚴重損害;或由於無經驗、患病或其他原因(例如遺棄或虐待子女),顯示出其不具備能行使親權的條件時,法院可以作出停止該父母行使親權的裁定。(第一七六九條)

資料提供: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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