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法》第3條)
(《義務教育法》第1條)
1) 免除在官立學校及受資助的私立學校(即入了網的私校)就讀的學生繳交學費,以及任何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
2) 給予在非受資助的私立學校(即未入網的私校)就讀的學生學費津貼。
五歲到十五歲的兒童有權接受公立或私立學校的義務教育。(第1條)
父母應儘可能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之發展。(第1739條)
資料提供:法務局